被告东营奥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辉原为东营科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06年10月离职后注册了东营奥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并且从原我公司网络管理员处获得做网站的素材,然后建立了东营奥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其内容和图片绝大部分拷贝自我公司的网站图片和内容,并且网站(目前已经更改)的“防腐技术”栏目中提到的“油田油水分离器内壁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和“电厂凝汽器阴极保护”是我东营科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并且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520083494.0和ZL200520086681.4。
被告的行为对我公司造成严重侵权,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在原告数次通知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07年6月对奥科防腐提起上诉,奥科防腐承认侵权行为,2007年8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以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结案。
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链接:
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086